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章程(2020年1月1日生效)
小帮 12-26 11:42
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章程
2020年1月1日版
第 1 节 计划宗旨
众托帮平台是上海仲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起和组织,是会员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互助平台。平台上的所有互助计划本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精神,均不以盈利为目的。互助金的用途聚焦于不幸发生互助事件后其家庭的救助。众托帮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众托帮平台网站、APP和微信公众号。众托帮平台会员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众托帮平台和会员(以下简称“您”)共同遵守的约定。您加入众托帮平台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平台公约及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的全部内容,并请重点关注本章程中互助金给付限额或标准、自动失去本计划的互助权益或丧失会员资格相关内容、服务费用(第4.1条、第5.4.3条)、观察期(第5.1条)、服务期限(第5.4.4条)、不予互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第5.5条)、互助金申请时间要求(第6.1条)、如实告知义务(第7.1条)等相关内容。公约及本章程一经您确认并同意接受,即视为您已完全同意并接受平台公约及本章程的约束,承诺遵守公约及本章程约定,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平台公约及本章程的内容主张平台公约及本章程无效。
加入互助计划的本质,是向互助计划中随机发生的符合互助条件的会员单向的捐赠或捐助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第 2 节 计划类型
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为互助金预缴型计划,预缴的互助金不能与众托帮平台上其他计划共享使用。众托帮平台对会员预缴的互助金仅享有管理权,不享有所有权。
第 3 节 加入与退出
互助会员可自愿加入、自愿退出本计划。
3.1 加入条件
入门版计划加入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仅限中国大陆居民)
(2) 会员本人申请,或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亲友代为申请,未成年人须由其监护人为其加入。
(3) 本计划接受的加入时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65周岁(含)。
(4) 加入本计划之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本计划“职业及健康承诺”的要求。
(5) 首次充值10元,并保持账户余额大于0元。
(6) 认同并承诺遵守《众托帮平台会员公约》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标准版计划加入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仅限中国大陆居民)。
(2) 会员本人申请,或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亲友代为申请,未成年人须由其监护人为其加入。
(3) 年龄范围在出生满28天—65周岁(含)的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入门版会员可以加入标准版。
(4) 入门版会员加入标准版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本计划“职业及健康承诺”的要求。
(5) 入门版会员加入标准版需缴纳30元/人的年服务费。
(6) 认同并承诺遵守《众托帮平台会员公约》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3.2 会员资格存续条件
(1) 互助会员身故或全残的,自动失去本计划的互助权益。
(2) 加入入门版计划的会员:
平台每月初扣取会员当月的运营管理费,到期未缴将失去互助资格,不再享有申请互助的权利、无需履行互助义务,在此期间发生的互助事件不予互助。如果会员正处于互助金申请流程中,将视为会员主动放弃互助金申请。中断之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 30日内补缴,自补缴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恢复入门版互助资格;
b. 逾期30日仍未补缴,视为会员自愿退出;如再次加入,需符合相应加入条件。
(3) 加入标准版计划的会员:
当年服务费到期前,会员需续缴下一年度服务费。到期未缴将失去标准版的互助资格,不再享有标准版的互助权利、无需履行标准版的互助义务。如果会员正处于互助金申请流程中,将视为会员主动放弃标准版的互助金申请。中断之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 30日内补缴,自补缴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恢复标准版互助资格;
b. 逾期30日仍未补缴,视为会员自愿退出;如再次加入,需符合相应加入条件。
c. 年服务费到期前2个月,众托帮平台将通过微信或短信提醒续缴。
(4) 会员最近一次未能全额履行均摊捐助任务的,将被视为自动失去本计划的互助权益,会员资格立即中断,无需再继续承担均摊义务,在中断期间亦不再享受互助权益。如果会员正处于互助金申请流程中,将视为会员主动放弃互助金申请。中断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 30日内补缴,自补缴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恢复互助资格;
b. 逾期30日仍未补缴,视为会员自愿退出;如再次加入,需符合相应加入条件。
(5) 互助会员在观察期已经确诊罹患癌症等本计划约定疾病的,自动失去本计划的互助权益。
(6) 会员出现以下情况者,需及时通过人工客服等方式告知平台,平台收到告知后将于3个工作日内为会员办理退出计划并退还账户余额(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和赠送或奖励的余额除外,如在互助事件公示期间,则冻结的当期均摊金额不予退还),但不返还已分摊的互助金;如会员未对平台进行告知,则需继续履行互助义务,但不享有受助权利;
a. 会员已经足额获得互助;
b. 在观察期内已经确诊罹患本计划互助范围内的188种疾病;
c. 在观察期内已经出现与本计划互助范围内的188种疾病有关的症状和(或)体征,和(或)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异常或阳性,并在两年内(自会员加入计划次日开始计算)内确诊的;
d. 其他不符合计划互助条件,且不享受互助权益,需退出互助计划的情况。
(7) 已获得本计划互助金的会员,因任何原因退出的,不能再次加入。
(8) 会员因任何原因退出本计划的,已均摊的互助金、支付的运营管理费和年服务费不予退回。
(9) 《众托帮平台会员公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 4 节 运营管理费/服务费用
4.1 费用标准
(1) 入门版计划
会员首次加入入门版计划的前180天内免收运营管理费,从第181天(含)开始计算:每人每天0.01元,平台将在每月初扣取会员当月的费用。
(2) 标准版计划
入门版会员加入标准版需另外缴纳年服务费:30元/人/年,用于平台专人跟踪互助申请、互助事件回访跟进、平台互助运营等。
(3) 会员因任何原因退出入门版计划时,已支付的运营管理费不予退回。
(4) 会员在加入标准版计划7个自然日后,因任何原因申请退出标准版或入门版计划,已经缴纳的年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 5 节 计划内容
5.1 观察期
观察期,又称免责期,是为了防止参与计划的人明知道将发生风险事故,而马上加入以获得利益的行为。
互助会员加入本计划获得互助会员资格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不予互助。
(1) 一般观察期:特定疾病、重大疾病互助权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互助金的的观察期为180天,180天观察期内出现与上述疾病有关的症状和(或)体征,和(或)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异常或阳性者,观察期从180天自动变更为2年;
(2) 少儿手足口病互助权益的观察期为30天;
(3) 三年恶性肿瘤观察期:互助会员加入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标准版且度过一般观察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本计划约定恶性肿瘤,其后申请互助的恶性肿瘤属于以下情况的,两次恶性肿瘤的确诊日期相隔最少三年:
与上一次恶性肿瘤无关之新病发恶性肿瘤;
或与上一次恶性肿瘤相关之复发或转移恶性肿瘤。
(4) 会员在观察期内仍需按照本计划规则对当前计划内其他会员进行捐助。
(5) 入门版的会员加入标准版,所增加的标准版互助权益设置独立观察期。入门版互助权益的生效时间不受影响。
(6) 互助会员因任何原因退出标准版计划后,再次加入标准版的,所增加的标准版互助权益需重新计算观察期。
5.2 入门版计划互助范围
(一)特定疾病互助金
(1) 会员资格存续期间,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特定疾病(77种),因确诊和治疗该疾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平台对其个人支付的部分进行一次或多次互助。
(2) 单种特定疾病的最高互助金额以会员确诊疾病时的年龄所对应最高互助金额的20%为准,最高10万元,特定疾病互助金给付后继续享有会员资格。
(3) 本计划的特定疾病互助权益累计给付以五种为限,累计最高50万元。
(4) 单种特定疾病互助金给付金额累计已达到上限或已达到五年互助年限的互助会员,该种特定疾病互助权益自动终止。
(二)重大疾病互助权益
(1) 会员资格存续期间,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111种),因确诊和治疗该疾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平台对其个人支付的部分进行一次或多次互助。
(2) 若会员同时罹患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计划仅对一种重大疾病进行互助。
(3) 重大疾病的互助额度以会员确诊疾病时的年龄所对应重大疾病最高互助金为准,最高50万元。
(4) 如会员已获得特定疾病互助金,在申请重大疾病互助金时,本平台按照会员确诊时的年龄对应最高互助金额扣减累计已给付特定疾病互助金种数的比例之和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互助金。
剩余重大疾病互助金=最高互助金额x(1 - N x20%)
N:指互助会员已获得的特定疾病互助金种数,N≤5。
(5) 重大疾病互助金给付金额累计已达到最高互助金额或已达到五年互助年限的互助会员,本项互助权益自动终止。
(6) 互助金金额
各年龄段互助会员的最高互助金额如下表所示:
周岁 (含周岁当年) | 188种疾病 | |
111种重大疾病 | 77种特定疾病 | |
出生满28天 -50周岁 | 最高50万 | 单种疾病最高10万 |
累计最高50万 | ||
51-60周岁 | 最高40万 | 单种疾病最高8万 |
累计最高40万 | ||
61-70周岁 | 最高20万+2倍 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单种疾病最高4万+40%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累计最高20万+2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
71-75周岁 | 最高10万+2倍 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单种疾病最高2万+40%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累计最高10万+2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
76周岁及以上 | 最高10倍本人累 计捐助总额 | 单种疾病最高2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累计最高1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注:
(1) 本人累计捐助总额:指会员本人自初次加入众托帮平台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以来,至提出互助申请时,累计捐助的互助金总额。
(2) 邀请新会员加入计划增加互助金额度
① 自2018年7月1日0时起,已经成功加入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入门版的会员,将互助计划分享给他人,每邀请成功1人加入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本人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入门版的互助金最高额度增加1000元,累计增加最高10万元。
② 会员通过“为家人加入”互助计划的(同一账户下),不计入成功邀请。
③ 被邀请成功的会员退出互助计划,发出邀请的会员因此增加的互助金额度失效。如会员成功邀请的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部分邀请成功的会员退出互助计划时,其余成功会员可递补计算。
(三)少儿手足口病互助权益
(1) 仅限年龄在出生满28天-17周岁(含)的互助会员享有该项互助权益。
(2) 会员资格存续期间,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章程约定的手足口病且根据医嘱在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接受住院治疗的,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3) 平台仅对住院和住院前后7天门诊治疗费用总和达到或超过3000元的互助会员进行互助,给付后继续享有会员资格,手足口病的互助权益终止。
(4) 住院和住院前后7天门诊治疗费用总和低于3000元者,不予互助。
(5) 手足口病互助金只给付一次,最高5000元。
周岁(含周岁当年) | 互助计划类型 | 主要互助事项 | 最高互助金额 |
出生满28天-17周岁 | 少儿特定疾病 | 手足口病 | 最高5000元 |
5.3 标准版计划互助范围
(一)特定疾病互助金
(1) 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特定疾病(77种),因确诊和治疗该疾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平台对其个人支付的部分进行一次或多次互助。
(2) 单种特定疾病的最高互助金额以会员确诊疾病时的年龄所对应最高互助金额的20%为准,最高20万元,特定疾病互助金给付后继续享有会员资格。
(3) 本计划的特定疾病互助权益累计给付以五种特定疾病为限,累计最高100万元。
(4) 单种特定疾病互助金给付金额累计已达到上限或已达到五年互助年限的互助会员,该种特定疾病互助权益自动终止。
(二)重大疾病互助权益
(1) 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111种),因确诊和治疗该疾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平台对其个人支付的部分进行一次或多次互助。
(2) 若会员同时罹患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计划仅对一种重大疾病进行互助。
(3) 重大疾病的互助额度以会员确诊疾病时的年龄所对应重大疾病最高互助金为准,最高100万元。
(4) 如会员已获得特定疾病互助金,在申请重大疾病互助金时,本平台按照最高互助金额扣减累计已给付特定疾病互助金次数的比例之和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互助金。
剩余重大疾病互助金=最高互助金额x(1 - N x20%)
N:指互助会员已获得的特定疾病互助金种数,N≤5。
(5) 重大疾病互助金给付金额累计已达到最高互助金额或已达到五年互助年限的互助会员,本项互助权益自动终止。
各年龄段最高互助金额如下表所示:
周岁 (含周岁当年) | 188种疾病 | |
111种重大疾病 | 77种特定疾病 | |
出生满28天 -50周岁 | 最高10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单种疾病最高20万+1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累计最高10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
51-60周岁 | 最高8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单种疾病最高16万+1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累计最高8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
61-70周岁 | 最高40万+50倍 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单种疾病最高8万+1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累计最高4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
71-75周岁 | 最高20万+50倍 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单种疾病最高4万+1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累计最高2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
76周岁 及以上 | 最高1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单种疾病最高2万+1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累计最高1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注:
本人累计捐助总额:指会员本人自初次加入众托帮平台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以来,至提出互助申请时,累计捐助的互助金总额。会员可以增加的【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额度最高为25万元。
(三)第二次恶性肿瘤互助权益
(1) 互助会员在加入本计划且度过观察期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诊断罹患恶性肿瘤,经过三年恶性肿瘤观察期后又再次确诊罹患本计划约定的恶性肿瘤(含新发、复发和转移),对于互助会员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2) 会员在初次确诊罹患本计划约定的恶性肿瘤,其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申请本项互助,会员须已接受或正接受由相关医学范畴的专科医生建议的积极治疗,而积极治疗必须满足医疗需要,其再次确诊恶性肿瘤才会予以互助。
与上一次恶性肿瘤无关之新病发恶性肿瘤;
或与上一次恶性肿瘤相关之复发或转移恶性肿瘤。
(3) 对于互助会员因确诊和治疗第二次恶性肿瘤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平台对其个人支付的部分进行一次或多次互助。
(4) 互助会员申请第二次恶性肿瘤互助金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与最近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② 为最近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最近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
所谓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最近前一次确诊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此情况下,申请互助时需提供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应的影像检查和/或实验室检查的证据。
(5) 第二次恶性肿瘤的互助额度以会员确诊时的年龄所对应最高互助金额为准,最高100万元。
(6) 第二次恶性肿瘤互助金给付金额累计已达到最高互助金额或已达到五年互助年限的互助会员,本项互助权益自动终止。
各年龄段最高互助金额如下表所示:
周岁(含周岁当年) | 第二次恶性肿瘤 | |
出生满28天-50周岁 | 最高10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
51-60周岁 | 最高8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
61-70周岁 | 最高4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
71-75周岁 | 最高2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
76周岁及以上 | 最高10万+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 | |
注:
本人累计捐助总额:指会员本人自初次加入众托帮平台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以来,至提出互助申请时,累计捐助的互助金总额。会员可以增加的【50倍本人累计捐助总额】额度最高为25万元。
(四)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互助金:
(1)会员资格存续期间,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111种),因确诊和治疗该疾病实际发生合理住院治疗发生在中国境内,我们按互助会员每次在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的实际合理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互助金,即:
互助会员每次合理住院获得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互助金=实际合理住院天数×津贴日额,当前津贴日额标准为300元/天。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2)各年龄段最高互助金额及最高津贴天数如下表所示:
年龄(周岁,含周岁当年) | 最高互助津贴天数/天 | ||||
加入1年 | 持续加入2年 | 持续加入3年 | 持续加入4年 | 持续加入5年 及5年以上 | |
出生满28天 -25周岁 | 200 | 400 | 600 | 800 | 1000 |
26-40周岁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41-55周岁 | 80 | 160 | 240 | 320 | 400 |
56-70周岁 | 60 | 120 | 180 | 240 | 300 |
71-80周岁 | 40 | 80 | 120 | 160 | 200 |
81周岁及以上 | 20 | 40 | 60 | 80 | 100 |
年龄(周岁,含周岁当年) | 最高互助金额/元 | ||||
加入1年 | 持续加入2年 | 持续加入3年 | 持续加入4年 | 持续加入5年 及5年以上 | |
出生满28天 -25周岁 | 6万 | 12万 | 18万 | 24万 | 30万 |
26-40周岁 | 3万 | 6万 | 9万 | 12万 | 15万 |
41-55周岁 | 2.4万 | 4.8万 | 7.2万 | 9.6万 | 12万 |
56-70周岁 | 1.8万 | 3.6万 | 5.4万 | 7.2万 | 9万 |
71-80周岁 | 1.2万 | 2.4万 | 3.6万 | 4.8万 | 6万 |
81周岁及以上 | 0.6万 | 1.2万 | 1.8万 | 2.4万 | 3万 |
注:
【持续加入】加入标准版计划的会员当年服务费到期前,会员30日内补缴,下一年度服务费,视为连续加入,逾期30日仍未补缴,视为会员自愿退出;如再次加入,需重新计算加入年限。
【最高互助 金额/津贴天数】例如18岁的会员在2018年4月1日首次加入标准版互助计划,2020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期间最高互助金额为6万元,最高互助津贴天数为200天。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期间,会员的最高互助金额增长到12万元,最高互助津贴天数为400天,以此类推。
5.4 多次按需给付互助标准
5.4.1 本项互助标准的适用范围:
(1) 入门版的重大疾病互助权益和特定疾病互助权益;
(2) 标准版的重大疾病互助权益、特定疾病互助权益和第二次恶性肿瘤互助权益。
5.4.2 费用范围
(一) 住院医疗费用
指互助会员经医院诊断罹患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疾病,并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由此互助会员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
(1) 床位费
(2) 膳食费、护理费
(3) 重症监护室费
(4) 检查检验费
(5) 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6) 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 手术植入器材费
(8) 陪床费:
① 未满18周岁互助会员住院期间,其父亲、母亲或其法定监护人陪同住院所发生的加床费,但此费用仅限一人;
② 女性互助会员在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婴儿所发生的住院加床费。
(9) 视为住院医疗的癌症治疗、肾透析费:因癌症进行诊断、随诊、复查、化疗、放疗而发生的门诊费,肾透析门诊费;
注:
住院天数计算:互助会员在同一个互助年度内,因疾病住院的最高互助金累计天数为180天,累计疾病住院超过18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本计划的互助范围内。
【互助年度】:是指互助会员首次确诊互助范围内疾病当天起至该周年最后一天的24点,为一个互助年度。举例:会员首次确诊互助范围内疾病的时间是2018年2月1日,从2017年6月1日的0点到2019年1月31日的24点的时间段就是一个互助年度,而2019年1月31日当天就是第一个互助年度末。
对同一互助年度结束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互助年度末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仍给予互助,但不得超过互助金的限额。
(二) 门诊医疗费用
(1)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互助会员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互助会员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① 门诊肾透析费;
②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的治疗费用。
③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2) 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
互助会员经医院诊断罹患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疾病后发生的、互助会员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门急诊医疗费。包括:
① 挂号费、诊察费;
② 治疗费;
③ 药品费;
④ 检查检验费;
⑤ 手术费;
⑥ 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
5.4.3 互助比例
对于符合本计划互助范围内疾病的医疗费用,平台在本章程约定的限额范围内进行100%比例的互助。
5.4.4 互助服务费
互助会员首次向众托帮平台申请重大疾病互助金、特定疾病互助金和第二次恶性肿瘤互助金时,平台收取3000元互助服务费,在本次互助金金额之外由全体会员均摊。超过3000元的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在互助金中扣除。互助服务费由平台向第三方调查机构支付。之后互助会员因同一疾病再次提出申请时,平台将收取相应互助服务费,暂定为每次500元;互助会员向众托帮平台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互助金时,平台将收取相应互助服务费,暂定为每次500元。
5.4.5 互助年限
本计划对互助会员自确诊日期开始五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互助,五年之后的医疗费用不在本计划互助范围内。
5.5 下列情形不予互助
(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众托帮平台将不予互助:
(1) 在加入前曾经患过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疾病的;
(2) 在加入前或者观察期内已经出现与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的;
(3) 180天观察期内已出现或存在与确诊疾病相关的症状和(或)体征,和(或)影像学检;
(4) 任何人对互助会员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 任何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行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互助会员故意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7)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罹患的疾病;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的疾病;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相关的疾病;
(11)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的。
(二) 互助会员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不在本计划的互助范围内:
(1) 自互助会员确诊本计划所列疾病之日起五年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2) 超出互助会员所申请的单种疾病最高互助金额的医疗费用;
(3) 未遵医嘱进行诊疗产生的费用;
(4) 在不符合规则约定的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
(5) 与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疾病无关的诊疗产生的费用;
(6) 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
(7) 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费,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费,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费。
5.6均摊标准及互助年度均摊上限
互助会员资格存续期间,若不幸罹患本计划约定的疾病,计划的其他互助会员有义务进行均摊式互助。针对单个互助事件,在入门版额度范围的互助金由全体会员进行均摊;标准版额度范围的互助金由标准版会员单独进行均摊。
入门版会员每人单次均摊基准上限为3元,并设置年度均摊上限,超过互助年度均摊上限后,自愿参与均摊,不同年龄段均摊系数及互助年度均摊上限如下表:
年龄(含) | 均摊系数 | 单次最高均摊金额 | 互助年度均摊上限 |
出生满28天-25周岁 | 0.5 | 1.5元/人 | 90元/年 |
26-50周岁 | 1.0 | 3元/人 | 90元/年 |
51-75周岁 | 2.0 | 6元/人 | 90元/年 |
76周岁及以上 | 3.0 | 9元/人 | 无 |
首次加入本互助计划的前90天(含)之内的会员不参与分摊;
第91天起至180天(含)之内的所有年龄段会员,分摊系数均按0.5执行,每个互助事件最低分摊0.01元;
180天之后的会员按上表中对应的分摊系数执行。
标准版会员每人单次均摊基准上限为3元,并设置年度均摊上限,超过互助年度均摊上限后,自愿参与均摊不同年龄段均摊系数如下表:
年龄(含) | 均摊系数 | 单次最高均摊金额 |
出生满28天-终身 | 1.0 | 3元/人 |
本计划年度均摊上限可以调整,每年最多调整一次,需经会员代表团参与讨论并投票表决,并向全体会员公示。
上海仲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众托帮平台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互助金金额做出保证和承诺,互助申请人最终获得的互助金金额以会员实际捐赠金额为准。
注:
(1) 互助均摊计算精确至分位。如产生超出当次互助总额的部分,记为互助结余,将用于后续发生的互助事件。
(2) 计划成员越多每次均摊额越少。
(3) 本计划互助年度均摊上限可以调整,每年最多调整一次,需经会议代表团参与讨论并投票表决,并向全体会员公示。
第 6 节 互助金申请与给付流程
6.1 互助金申请时间要求
(1) 发生互助事件时,互助金申请人(互助会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应当及时通知众托帮平台,否则互助金申请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2) 如互助金申请人在互助事件发生6个月内未申请的,则不论任何原因,众托帮平台将不再受理该事件的互助申请。
(3) 互助金申请人在众托帮平台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申请互助金的要求提交各类互助事件证明材料。若互助申请人向众托帮平台申请互助之日起,长期不配合提供资料(含未缴纳互助服务费用)且无众托帮平台认可的合理理由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互助申请,不再予以互助。
(4) 如果互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众托帮平台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但众托帮平台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互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众托帮平台确定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 加入互助计划5年(含)以上的会员,发生互助事件,申请互助金时,免调查加入互助计划前的医疗记录,仅调查核实加入互助计划后发生的医疗事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6.2 互助金申请
(1) 申请人可通过微信端、众托帮官网、人工客服等方式通知众托帮平台。
(2) 申请人须填写互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a)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b)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c) 支持互助申请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原始凭证、医疗诊断书、病理检查、化验检查报告、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等原始单据、账单结算明细表及处方。互助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d)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救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所有与申请互助金有关的资料(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及资料、调查报告、付款扣款证明等)均须存档,由众托帮平台负责,存档期为10年。
6.3 互助金给付
(1) 本互助计划由众托帮平台互助服务专员负责对互助金申请收集材料和初审。
(2) 众托帮平台收齐互助事故证明材料后委托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互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形成报告;众托帮平台就互助事故进行核定。
(3) 互助事故情况清晰的,审核时间为互助申请人完整提交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情形复杂的为60个工作日内。如有其他情形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完成审核。
(4) 核定意见认为互助事故符合本计划规则的,众托帮平台将每月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在公示期间接受其他互助会员的质询。
(5) 互助事故公示期满次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众托帮平台计算每位互助会员的均摊金额,并从每位互助会员的平台个人账户上划拨互助金。
(6) 互助金归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众托帮平台将一次性向互助申请人划拨互助金。
(7) 若有互助会员在公示期间有依据地对互助事故提出异议,众托帮平台根据异议情况有权要求互助申请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提交材料,并对互助事故再次进行核定,并于再次核对后将结果通知互助申请人及提出异议的互助会员。
第 7 节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如实告知义务
互助会员和互助金申请人应当对与本计划相关的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 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众托帮平台决定是否给付互助金的,众托帮平台有权取消互助会员资格。
(2) 如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取消互助会员资格前发生的互助事故,不给付互助金,但应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3) 众托帮平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加入互助计划会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验证。
7.2 骗取互助金
互助会员如有伪造材料骗取互助金的行为,众托帮平台有权取消互助会员资格;如已经为其发起互助,则众托帮平台有权通过合法手段追回互助金退还给其他互助会员。因追回已支付的互助金导致平台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互助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该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若该类费用得不到追偿时,平台有权从追回的互助金中支付扣除。骗取互助金的行为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众托帮平台有权向公安机关或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反映。
7.3 年龄错误
互助会员的真实年龄应与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相符。
(1) 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章程约定年龄限制的,众托帮平台有权决定是否给付互助金。
(2) 若年龄不真实,致使实际支付给互助会员的互助金少于应付互助金,众托帮平台有权更正并要求补支付互助金;若年龄不真实,致使实际支付给互助会员的互助金多于应付互助金,众托帮平台有权更正并要求互助会员返还已多收取的互助金;若该互助会员已经发生互助事故,在给付互助金时最高按其实付互助金与应付互助金的比例给付。
7.4 争议处理
根据《众托帮互助计划会员公约》的规定,对于是否符合互助条件或是否给付互助金产生争议时,由会员代表团表决。
7.5 其它
(1) 上海仲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众托帮平台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互助金金额做出保证和承诺,互助申请人最终获得的互助金金额以会员实际捐赠金额为准。
(2) 互助会员同时参与多个互助计划时,若发生的互助事件同时属于多个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各互助计划的互助金不互斥可叠加,本次互助金总额为各个互助计划互助金的总和,由参与对应互助计划的互助会员进行均摊式互助。
(3) 众托帮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在平台上公示,公示通过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上海仲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众托帮平台所有。
7.6 诉讼管辖
用户若与众托帮平台因本章程或其补充条款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用户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 8 节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3 初次发生
指互助会员首次出现确诊疾病有关的症状和(或)体征,和(或)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异常或阳性。
8.4 医院
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房、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本章程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1)健康水疗或自然诊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
(2)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
(3)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8.5合理住院
指互助会员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互助会员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12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互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互助金。不合理住院指互助会员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经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治疗管理标准》执行。
8.6住院天数
指互助会员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每满24小时为一天,互助会员在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的,平台将扣减该日的住院天数,并扣除相应住院津贴互助金。
8.7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8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 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平台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互助会员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 治疗互助范围内的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b.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c.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d.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e.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平台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互助会员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8.9 少儿手足口病
一种儿童传染病,又名发疹性水疱性口腔炎,是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之一。多发生于5岁以下儿童,可引起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疱疹,少数患儿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脑炎等并发症。个别重症患儿如果病情发展快,导致死亡。该病以手、足和口腔粘膜疱疹或破溃后形成溃疡为主要临床症状。
互助会员需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手足口病且根据医嘱须在认可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接受住院治疗。
8.10 积极治疗
是指外科手术、电疗、化疗、标靶治疗或以上治疗的组合,激素治疗则特别除外。
8.11 医学需要
指关于医疗的治疗及/或服务时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病情的诊断及符合处理该病情之常规医疗的治疗;
(2) 及符合被广泛认可的医疗治疗方法和标准;
(3) 但会员接受的医疗实验/非主流医疗技术/程序不属医疗需要范畴内。
8.12 住院
是指被互助会员因罹患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 互助会员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 互助会员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 互助会员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 互助会员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 互助会员住院体检;
(6) 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互助会员,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8.13 医务人员
包括医生、护士。护士,指在卫生管理机构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8.14 床位费
指互助会员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
8.15 膳食费
指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购买的个人用品。
8.16 护理费
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8.17 重症监护室
符合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冠心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CCU)、神经疾病重症加强病房(NCU)等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需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
8.18 检查检验费
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复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8.19 手术费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8.20 药品费
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不包含外购药及自购药)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8.21 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8.22 手术植入器材
指手术过程中由手术医生植入体内的组织相容性人工器材,包括:
(1) 塑形性植入器材:骨板/骨钉等组织固定材料、钛网/支架等组织成型材料、义乳/骨蜡等组织缺损的充填材料等;
(2) 功能性植入材料:人工器官、脑起搏器、心脏起搏器等。手术结束后如不经再次外科手术,该器材无法去除或重置。
8.23 门诊
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疗机构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8.24 化学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计划所指的化疗为互助会员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8.25 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计划所指的放疗为互助会员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8.26 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本计划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8.27 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计划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8.28 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计划所指的靶向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8.29 重大疾病
本章程所指重大疾病,指互助会员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111种), 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111种重大疾病列表 | ||
组别 | 病种种类 | 合计 |
A组 | 恶性肿瘤、侵蚀性葡萄胎 | 2种恶性肿瘤相关疾病 |
B组 | 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主动脉手术等 | 18种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疾病 |
C组 | 重大器官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 | 34种器官功能相关疾病 |
D组 | 脑中风后遗症、脑炎后遗症等 | 31种神经系统相关疾病 |
E组 | 严重III度烧伤、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 26种其他疾病 |
合计111种重大疾病 |
A组(恶性肿瘤相关疾病)
(一)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 低度恶性肿瘤:包含但不限于甲状腺乳头状癌、隆突性皮肤纤维瘤、卵巢性索间质肿瘤、骨巨细胞瘤(不包括符合Ennenking分级3期且已行截肢手术者),以及其他经医学专家认定属于预后较好、生存期长、治疗费用低的恶性肿瘤。
(二)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B组(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疾病)
(三)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四)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五)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六)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七)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八) 严重冠心病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互助事项的衡量指标。
(九) 严重心肌病
指互助会员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互助会员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十) 肺源性心脏病
指互助会员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互助会员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十一) 严重川崎病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 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十二) 严重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40次/分钟;
(2) 动态心电图显示至少3秒的RR间期;
(3)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4)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十三)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因感染性病原体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病原体: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或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或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或
④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 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及
(3) 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十四)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互助会员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新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 实际接收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十五) 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本项疾病的互助范围不受本互助计划“不予互助事项提示”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十六) 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本平台认可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 超声检查、CTA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 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十七) 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互助会员实际接受了CRT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Ⅲ及或Ⅳ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QRS时间≥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十八)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Ⅰ型),又称无脉症。互助会员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十九) 左室室壁瘤切除手术
互助会员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形手术治疗不在互助范围内。
C组(器官功能相关疾病)
(二十)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二十一)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二十二)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二十三)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二十四)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二十五) 双耳失聪
指会员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互助时,须提供互助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六) 双目失明
指会员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互助时,须提供互助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七)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二十八)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九)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指互助会员因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三十)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互助计划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互助计划互助事项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三十一) 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
互助会员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二)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互助事项所指的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互助会员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三)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互助会员申请互助金时年龄必须在年满25周岁之前。
(三十四)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互助事项范围之内。
(三十五) 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三十六)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 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三十七) 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肾功能衰竭;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三十八) 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非细菌性炎症、慢性纤维化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胆汁於积性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病史;
(2)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3) 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
(4) 出现胆汁於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三十九)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2) 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 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四十) 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典型症状;
(2) 角膜色素环(K-F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 经肝脏活检确诊。
(四十一)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本项责任仅在互助会员18周岁以前提供互助。
(四十二)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四十三)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
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四十四) 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四十五)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四十六) 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四十七) 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不可复原及永久性完全丧失:
(1) 一眼视力,及;
(2) 任何一肢于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断。
(四十八)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互助会员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VIII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IX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VIII或凝血因子IX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项疾病的互助范围不受本互助计划“不予互助事项提示”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四十九) 急性肺栓塞
是由于内源性或外源性的栓子堵塞肺动脉主干或分支,引起肺循环障碍的临床和病理生理综合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发病时间较短,在14日以内;
(2) 血栓堵塞了两支以上肺叶动脉或同等肺血管床范围;
(3) 具有肺部影像学证据。
(五十)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五十一) 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
指因先天性脑积水(即先天性的脑脊液循环或吸收功能障碍,使脑脊液大量积滞而导致脑室或蛛网膜下腔扩大),而接受的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手术。
(五十二) 严重胃肠炎
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导致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已经由普通外科专科医生实施了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五十三)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Ⅳ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 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180日冬梅血氧分压(PaO2)<50mmHg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五十四) 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互助会员确诊时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并有下列所有临床证据支持:
(1) 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6至72小时);
(2) 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 双肺浸润影;
(4) 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200mmHg;
(5) 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
(6) 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D组(神经系统相关疾病)
(五十五)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五十六)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五十七)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五十八)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由于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五十九)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六十)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六十一)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十二) 严重帕金森病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六十三)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六十四) 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互助会员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十五) 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互助计划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互助会员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互助。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六十六)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十七) 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植物人状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互助金。
(六十八)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互助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六十九) 疯牛病或严重克雅氏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互助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七十) 颅脑手术
互助会员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互助事项范围之内。
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七十一)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互助会员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七十二)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互助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三)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七十四) 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PET、CT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互助会员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七十五)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必须导致严重的生理功能损坏(由互助会员永久性无法独立完成最少3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作为证明)。
(七十六)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七十七)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七十八) 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 互助会员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九) 血管性痴呆
指由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和造成记忆、认知和行为等脑区低灌注的脑血管疾病所致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综合征。互助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互助范围内。
(八十) 额颞叶痴呆
指一组以额颞叶萎缩为特征的痴呆综合征,临床以明显的人格、行为改变和认知障碍为特征。互助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互助范围内。
(八十一) 路易体痴呆
指一组在临床和病理表现上以波动性认知功能障碍、视幻觉和帕金森综合征为临床特点,以路易体为病理特征的神经变性疾病。互助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互助范围内。
(八十二)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本病的发生是由于缺损型麻疹病毒慢性持续感染所致的一种罕见的致命性中枢神经系统退变性疾病。早期以炎症性病变为主,晚期主要为神经元坏死和胶质增生,核内包涵体是本病的特征性改变之一。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三)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四)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互助会员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五)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日。
互助会员在三周岁之前患该疾病,不在本计划的互助范围之内。
E组(其他疾病)
(八十六)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八十七)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互助会员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互助会员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 必须提供互助会员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互助会员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互助会员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八十八)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互助会员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互助计划起始日之后,互助会员因输血而感染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受感染的互助会员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互助事项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互助平台必须拥有获得使用互助会员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八十九) 1型糖尿病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互助会员的1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 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① 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
② 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九十)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II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九十一) 终末期疾病
互助会员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互助会员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此疾病状态必须在互助会员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九十二) 严重的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九十三)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III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键肢增粗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九十四)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九十五)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 已导致互助会员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九十六) 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并实际进行了手术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九十七)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互助计划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互助。
(九十八) 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九十九) 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计划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 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 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互助会员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互助事项范围之内。
(一百)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互助会员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互助会员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互助会员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互助会员6周岁以后;
(2) 儿科主任医师确诊互助会员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互助会员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 互助会员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一百〇一) 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I型、II型、III型、IV型。只包括III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一百〇二) 埃博拉病毒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一百〇三)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180天者。
(一百〇四) 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180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 血红蛋白<100g/L;
(2) 白细胞计数>25*109/L;
(3) 外周血原始细胞≥ 1%;
(4) 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互助范围内。
(一百〇五) 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80%以上。
(一百〇六) 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互助会员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〇七)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一百〇八) 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本项疾病的互助范围不受本互助计划“不予互助事项提示”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〇九) 多发性骨髓瘤
多发性骨髓瘤是浆细胞异常增生的肿瘤。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组织学活检证实浆细胞瘤;
(2) 骨髓浆细胞增多≥30%;
(3) 过量M蛋白存在:
① IgG>3.5 g/dL(血清);
② IgA >2 g/dL(血清);
③ 轻链 (本周氏蛋白) ≥1 g/24小时。
(4) 血红蛋白<85g/L。
孤立性骨髓瘤不互助范围内。
(一百一十) 糖尿病导致双足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双足截除手术。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一百一十一)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受助会员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在本平台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内。
8.28 特定疾病
特定疾病
本章程所指特定疾病,是互助会员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77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百万大病医疗互助计划77种特定疾病列表 | ||
组别 | 病种种类 | 合计 |
A组 |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 1种恶性肿瘤相关疾病 |
B组 |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 | 16种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疾病 |
C组 |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功能衰竭等 | 27种器官功能相关疾病 |
D组 | 轻微脑中风、脑炎或脑膜炎等 | 18种神经系统相关疾病 |
E组 |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重症头部外伤等 | 15种其他疾病 |
合计77种特定疾病 |
A组(恶性肿瘤相关疾病)
(一)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互助会员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低度恶性肿瘤**。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互助会员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低度恶性肿瘤:包含但不限于甲状腺乳头状癌、隆突性皮肤纤维瘤、卵巢性索间质肿瘤、少枝胶质瘤、卵巢性腺间质肿瘤、骨巨细胞瘤 (不包括符合Ennenking分级3期且已行截肢手术者),以及其他经医学专家认定属于预后较好、生存期长、治疗费用低的恶性肿瘤。
B组(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疾病)
(二)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互助会员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三)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互助会员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四)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指互助会员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五)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70%;
(2) 手术须由心脏专科医师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六)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七) 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 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或
(2) 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八) 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九)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 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 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2) 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十)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十一)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分级的第III级,或其同等级别,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 左室射血分数 LVEF <35%;
(3)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互助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十二) 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的手术。申请互助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三)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十四)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五) 脑室腹腔分流术
指为治疗脑积水,将一组带单向阀门的分流装置置入体内,将脑脊液从脑室分流到腹腔中吸收,以降低脑脊液的压力。手术必须在神经外科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十六)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本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经由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Jones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 因风湿热所导致至少一个心脏瓣膜存在狭窄或者关闭不全损伤,且已经被心脏超声检查证实。有关诊断及心脏超声检查必须由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十七)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注),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未达到本计划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的标准。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是指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十八)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互助责任范围内。
C组(器官功能相关疾病)
(十九) 视力严重受损
指互助会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互助会员申请互助金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申请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指互助会员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 GFR<25%
(2) Scr>5mg/dl或>442umol/L
(3) 持续180天
(二十一)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互助会员被明确诊断为急性肾衰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少尿或无尿2天以上;
(2) 血肌酐(Scr)>5mg/dl或>442umol/L;
(3) 血钾>6.5mmol/L;
(4) 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二十二) 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二十三) 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肺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二十四) 肝脏手术或肝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二十五) 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二十六) 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二十七)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互助事项范围。
(二十八) 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二十九) 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互助会员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三十) 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一) 单眼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三十二)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 骨髓刺激疗法至少1个月;
(2) 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3) 接受了骨髓移植。
(三十三) 慢性肝功能衰竭
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但不满足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三十四) 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 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50mol/L;
(2) 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27g/L;
(3) 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2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在2.0以上。
(三十五)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本互助计划所指的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互助条件:
(1) 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
(2) 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3) 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180天。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六)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在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七)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互助条件:
(1) 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互助会员已患有糖尿病;
(2) 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互助会员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三十八) 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本互助计划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互助条件:
(1) 在下列5项情况中出现最少2项:
① 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 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 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0.5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 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 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阳性,或抗Smith抗体阳性。
(2)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三十九) 胆总管小肠吻合术
因疾病或胆道损伤导致实际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进行的胆道手术并不在本互助范围内。
(四十)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互助会员申请互助时须提供近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四十一) 中度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经内窥镜及肠病理活检结果证实,同时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180天,方符合互助条件。
(四十二) 听力严重受损
指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7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互助会员发生前述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需提供申请互助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四十三) 慢性肺病
慢性肺病是指诊断为间质性肺纤维化的肺病,并需要接受间歇性氧气治疗及在接受适当的药物下的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2升。诊断、严重程度及测试结果必须由专科医生确定。
(四十四) 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肠炎
出现累及小肠,呈节段性,或全部小肠及结肠受累,以出血、坏死为特征的疾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出现腹痛、腹胀、呕吐、腹泻、便血;
2. 出现败血症和中毒性休克;
3. 有临床化验及影像相关证据。
(四十五) 急性重型肝炎人工治疗
指互助会员被明确诊断为急性重症肝炎,并且实际接受了人工肝支持系统(ALSS)治疗。
ALSS又称体外肝脏支持装置,指借助体外机械、化学或生物性装置暂时部分替代肝脏功能,协助治疗肝脏功能不全或相关疾病的治疗方法。
慢性重型肝炎ALSS治疗不在本计划互助范围内。
D组(神经系统相关疾病)
(四十六) 轻微脑中风
指互助会员因非意外原因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四十七)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互助会员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四十八) 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四十九) 脑炎或脑膜炎
因感染脑炎或脑膜炎住院至少3个月。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证实。
(五十)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五十一) 深度昏迷72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72小时。
若互助会员因同一原因导致其满足深度昏迷72小时和轻度颅脑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五十二) 中度严重帕金森病
指经由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作出明确之诊断为原发性帕金森病。该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互助条件:
(1) 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 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 互助会员满足至少180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条件。
(五十三) 中度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计划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互助会员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互助。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五十四) 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互助会员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五十五) 脑垂体瘤介入治疗和/或放射治疗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脑垂体瘤,并首次实际接受了介入或放射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在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五十六) 颅内动脉瘤的血管介入治疗
经影像学检查,确认颅内动脉瘤诊断成立。并确实进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经血管内动脉瘤栓塞术、经血管内盘绕治疗术、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流量分流器置入术。
该诊断必须是经影像学检查结果支持,并由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有关治疗、手术亦必须为医疗必须且由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进行。
(五十七) 中度重症肌无力症
必须由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重症肌无力,且须满足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互助会员仍符合按美国重症肌无力基金会的临床分类界定为第III级及以上。
美国重症肌无力基金会的临床分类:
第I级:任何眼部肌肉无力,可能性之上睑下垂,及并无其他部位出现肌无力的证据。
第II级:任何程度之眼部肌肉无力,及其他部位之轻度肌肉无力。
第III级:任何程度之眼部肌肉无力,及其他部位之中度肌肉无力。
第IV级:任何程度之眼部肌肉无力,及其他部位之严重肌肉无力。
(五十八) 中度病毒性脑炎
因病毒感染致脑炎(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需要入住医院,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中度功能障碍,但未达到本计划所指重大疾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的标准,即: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功能障碍,其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该病必须由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急性病毒感染导致的脑炎。
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导致的脑炎不在互助范围内。
(五十九) 早期脑退化症(包括早期阿尔茨海默病)
指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该疾病必须经医院中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已经持续治疗了180天,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但未达到本计划所指重大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的标准:
(1) 治疗前后两次简易智能量表(MMSE)评分均不超过19 分(总分30 分)。
(2) 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互助范围内。
(六十) 结核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六十一) 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自我伤害,局部瘫痪,病毒感染后的临时瘫痪,或由于心理疾病造成的机能丧失不在互助范围内。
(六十二) 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
指直径小于2cm的脑的微小良性肿瘤,临床上无颅内压升高表现,无危及生命征象。微小良性脑肿瘤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未实施开颅切除肿瘤的手术治疗,仅接受了针对该脑肿瘤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本计划互助范围内。
E组(其他疾病)
(六十三)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指互助会员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于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六十四) 重症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互助会员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 在外伤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如果颅内血肿清除术和重度头部外伤为同一事件所致,则颅内血肿清除术和重度头部外伤视为同一特定疾病。互助后颅内血肿清除术和重度头部外伤保障同时终止。
(六十五) 颅内血肿清除术
指互助会员因外伤性急性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或脑内血肿,互助会员实际接受了颅骨打孔血肿清除手术治疗。
微创颅内血肿穿刺针治疗,脑血管意外所致脑出血血肿清除术不在本计划保障范围内。
如果颅内血肿清除术和重度头部外伤为同一事件所致,则颅内血肿清除术和重度头部外伤视为同一特定疾病。互助后颅内血肿清除术和重度头部外伤保障同时终止。
(六十六)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 互助会员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及
(2) 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六十七)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互助事项范围内。
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 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六十八)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本项疾病不受本计划约定不予互助情形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六十九)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证明有反复肺栓塞发作及抗凝治疗无效而必须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申请互助时需提供完整病历及手术记录以证明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有必要性及已确实施行了手术。
(七十) 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此病症须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互助范围内。
(七十一) 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
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互助范围内。
(七十二) 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七十三) 严重的骨质酥松
互助会员由本平台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严重的骨质疏松,并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况:
(1) 因严重的骨质疏松直接导致脊椎、骨盆、桡骨、尺骨、肱骨、胫骨、股骨中的一处或多处骨折。
(2) 骨质疏松的诊断必须由医院合格的专科医生做出,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诊断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定义:骨密度检测,T值小于-2.5。
(七十四) 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互助条件:
(1) 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2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 互助会员满足至少180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条件。
(七十五)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计划所指重大疾病“全身性硬皮病”的标准:
(1) 必须是经由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 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互助范围内:
(1)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 嗜酸性筋膜炎
(3) CREST 综合征
(七十六) 狂犬病
又称“恐水症”,指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
狂犬病诊断必须由平台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七十七) 强直性脊柱炎手术治疗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脊柱、髋、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2) 脊柱后凸畸形,髋、膝关节强直;
(3) X线关节结构破坏征象;
(4) 实际接受了下列之一手术治疗:
a. 脊柱截骨手术;
b. 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c. 膝关节置换手术。
非因强直性脊柱炎而实施上述手术的不在本计划互助范围内。
8.29 上述重大疾病、特定疾病释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一)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①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②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③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④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⑤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⑥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二)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三)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四) 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五) 三大关节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膝、踝关节。
8.30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3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A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32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3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互助会员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34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
8.3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